審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審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終止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二)法律後果不伺。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三、民事訴訟的條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除了要具備上述條件以外,還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提交起訴書或者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每個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會因為案件的情節而發生變化,比如説中止或者是終止,不過在訴訟時效中止之後再恢復的情況下,訴訟時效需要重新進行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是要有法定的理由,否則不可以進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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