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證據丟失怎麼辦?
一、立案偵查證據丟失怎麼辦?
可以再次調查取證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
特別關注: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也應當接受。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4、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特別關注:如果報案人、舉報人等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時,則不能對其姓名等保密。
立案偵查是司法審理程序的基礎,但立案也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的,最後的判決還需要基於實際掌握的證據來處理,在證據丟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判決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業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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