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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與立案調查有什麼不同

一、立案偵查與立案調查有什麼不同

立案偵查與立案調查有什麼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可以得知立案偵查與立案調查雙方的部門不同,案件性質也不同。立案偵查,特指公安機關或檢查院關於刑事犯罪的立案偵查。立案調查,範圍更廣可以應用到很多方面啊。調查和偵查分別對應的是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紀委有調查權,公安、檢察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

二、公安機關偵查程序是怎樣的?

1、偵查行為

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對案件的情況不瞭解,是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這是對人民的不負責任的表現。對於違紀人員,我們需要對其行為進行偵查,在掌握證據的情況下,下能對其進行起訴,違紀人員才能得到法律的懲戒,以及認識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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