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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分配證明責任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分配證明責任是否有明確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分配證明責任是否有明確規定

我國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分配證明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其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都不算是特別的明確。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

一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在損害公共利益時,才可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如果針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則不屬於本條公益訴訟的範圍,而屬於一般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公共利益的核心在於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儘管代表人訴訟涉及眾多當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確定,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個人利益,故仍然屬於私益訴訟。

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類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拓展。鑑於民事公益訴訟還處於初步施行階段,目前的適用範圍應暫限於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情形為宜。

二、公益訴訟具有哪些特徵?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為,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什麼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應該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也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會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追究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既然是公益訴訟,那麼舉證問題就不應該有其他普通民眾提供。而且司法審判中,其實也很少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