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告需要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告需要嗎?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實務中一般是無需公告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存在一定的關聯,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性質,是區別於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新案件類型;同時,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在“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間內發現可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再履行三十日的公告程序,可能導致審查起訴期間的延長,有違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立法目的。
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經公告後在沒有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層面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是區別於其他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刑案中發現侵害公益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地位的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
《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型訴訟制度,檢察公益訴訟程序規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民事公益訴訟受案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一般是不會存在公告的情形,只要涉及到刑事的案件,那麼對於當事人在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讓違法者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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