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由欠款應如何確定?
在實際生活中極容易產生有關金錢借貸的糾紛,而隨着人們法律意識不斷提升,以及出現越來越多欠債不還的“老賴”,因此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債權,強制對方還款的方法越來越多的被選擇與使用,但是在起訴時,關於民事訴訟案由欠款應如何確定,是需要了解的問題。
一、法律定義及適用
我國最高法院發佈的2011 版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 “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在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二、確定原則
在對案件確定案由前,首先要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矛盾的要及時予以釋明,讓原告自己選擇訴因,避免原告的訴訟請求始終始終處於模糊、遊離狀態,導致案件無法定性,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在固定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判斷其選擇適用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而尋找其請求權基礎(如基於物權還是債權;如是債權,是約定之債還是法定之債;如是約定之債,基於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如是法定之債,是侵權之訴還是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訴),在此基礎上依照《案由規定》確定案由。
三、確定方法
1、欠款只是個事實,不是法律關係,租金、買賣、餐費、服務費、諮詢費、工資等都可以是欠款。欠款就是應該付的款沒有付而已。
2、欠款的案由如何確定,根據欠款所依據的基礎判斷,比如買賣未付款,那就是買賣合同糾紛。比如未支付房租,那就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確定案由是合議庭或獨任法官的職權和職責範圍,不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職責,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權基礎,但是無法決定案件的案由,故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應以當事人選擇的請求權基礎並結合《案由規定》,主動對案件“定性”,確定適當的案由。立案庭、一審、二審、再審法官或合議庭乃至院審委會都有對案件案由確定的權利。正因如此,實踐中,不同法院不同合議庭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案由確定不統一,根源在於對案件性質(法律關係性質)認識上的差異。
根據上面簡要的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在起訴時,關於民事訴訟案由欠款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我們必須首先了解我國關於案由適用法律法規以及確認是原則、做判斷主體為什麼,然後才是具體的確認方法,需要根據案情及專業法律人士的判斷、當事人的訴求綜合判斷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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