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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案件範圍有哪些

税收對於一個國家來説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不僅是國家職能實施的物質基礎,同樣也對社會的發展有着積極的作用,因此,國家對於税收高度重視,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税務機關往往會發生一些錯誤,從而導致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複議的提起,那麼,税收行政複議案件範圍有哪些呢?

税收行政複議案件範圍有哪些

税收行政複議案件範圍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

(1)徵收税款;

(2)加收滯納金;

(3)審批減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

(2)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税款。

6、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

(1)罰款;

(2)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

(3)對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7、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8、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這是一項概括的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據此,凡是不屬於上述所列舉情形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也可以申請複議。

9、部分税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不能申請複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複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佈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採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國家對於税收行政複議範圍的有關規定,對於當事人來説,行政複議的範圍就決定自己提起的上訴是否會被受理,從而影響自己案件的判罰,但是無論怎麼處理國家的有關法律都會切實保障羣眾的根本利益,對於税收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