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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情節惡劣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遺棄罪情節惡劣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當中制定的遺棄罪,實際上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或者贍養義務來説的。如果行為人構成遺棄罪的話肯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但是我國刑法當中對於遺棄罪的量刑後果不一樣,也是因為情節輕重不一樣。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很多人對於遺棄罪情節惡劣認定是怎麼規定的是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

一、遺棄罪情節惡劣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司法實踐,遺棄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表現在遺棄動機卑劣,手段惡劣並造成嚴重後果,如因遺棄致被害人生活無着流離失所;在遺棄過程中又對被害人施以打罵,虐待;遺棄行為屢教不改;由於遺棄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自殺等等。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只有保證家庭的安定,才能保障社會的穩定。性質惡劣的遺棄行為使受害者身心遭受莫大的痛苦,造成家庭動盪,繼而引發社會問題,給社會增加額外的負擔,同時玷污了社會文明,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三、遺棄罪要判刑嗎?

現實中的遺棄行為要是同時滿足上述內容的話,則一般是以遺棄罪定罪處罰的。此時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見,遺棄罪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具體判刑多少,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但是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給當事人所造成的後果來決定的。比如説在遺棄的過程當中對受害人進行虐待,因為行為人遺棄而直接導致受害者死亡,居無定所的等這些情況都是遺棄罪情節比較惡劣的,這種情節比較惡劣的量刑,一般都在五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