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都是我國重點保護對象。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我國民法得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也是非常明確的。因此很多人想知道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的規定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監護
1、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並指定新的監護人。
因為《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近年來,虐待孩子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總則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僱”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滿18週歲後仍可追究侵害方責任,要求其給予民事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改為現在的8週歲,意味着從今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包括虐待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除此之外還包括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八歲。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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