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權益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權益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權益的規定是什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公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以下7種情況,父母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孩子,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孩子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孩子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孩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一般規定

1、本意見所稱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

2、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3、對於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在工作中發現以及單位、個人舉報的監護侵害行為,情況緊急時將未成年人帶離監護人。

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並作出裁判。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工作機構的,應當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辦理監護侵害案件。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加強指導和培訓,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婦兒工委、教育部門、衞生部門、共青團、婦聯、關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等的聯繫和協作,積極引導、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之所以要依法處理監護人,這都是建立在監護人根本就是在褻瀆法律上規定的監護職責,甚至直接是在侵害者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哪怕是親生父母對孩子的性侵害或者是虐待的案例,在最近幾年間也是屢見不鮮的,所以民政部門也是高度關注被監護人的正常合法權益,在14年正式出台的此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