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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有些人雖然自己不主動實施犯罪,但卻在一旁慫恿他人進行犯罪,在這樣的情況下慫恿他人犯罪的人,就有可能成立教唆犯,此時雖然沒有實際犯罪,但也是會受到處罰的。而成立教唆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成立教唆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對象條件。

教唆犯的對象是特定的、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對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

(2)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具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對教唆行為人以間接正犯(實行犯)論處。

(3)必須是本來沒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已經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圖的人不能成為教唆對象。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已有實施某種犯罪的意圖,而為其出主意,撐腰打氣,壯膽助威,堅定其犯罪意圖,使其實施犯罪,不能認定為教唆犯,而應認定為幫助犯。

2.客觀條件。

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行為的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教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某種犯罪行為。如果是教唆他人實施其他一般違法行為,則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為的方式具有多樣性。既可以是口頭教唆,也可以是書面教唆,還可以是通過打手勢、使眼神等形體語言進行教唆。具體來講,可以是以金錢、財物、女色等利益引誘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視、侮辱等手段刺激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實施暴力、揭發隱私、毀壞財物等脅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迷信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間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對客觀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只要行為實施了教唆行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構成獨立的教唆犯。在間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教唆行為,還要求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構成犯罪。

3.主觀條件。

教唆犯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從具體的罪過形式上來講,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

(2)從認識因素上講,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使一定的人產生某種犯罪的意圖,並進而實施該種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這種認識,不構成教唆犯。

(3)從意志因素上講,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犯罪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二、教唆犯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犯罪中所其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18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認定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時候,就需要判斷是否滿足上述條件,因此也就出現了雖然有教唆行為,但最終也是不成立教唆犯的情況。另外,要是教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話,則此時就有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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