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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是共同犯罪嗎?

一、教唆未遂是共同犯罪嗎?

教唆未遂是共同犯罪嗎?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是指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其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使本來已有犯罪意圖的人堅定了犯罪意圖並實施犯罪。但是,不是所有的教唆都是成功的,有的人雖然實施了教唆行為,但是被教唆人卻並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人是否處罰呢?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什麼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關於《刑法》第29條的教唆犯,是一個重點、難點問題。教唆犯的實質是本人並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強化他人的犯罪意圖並促使其實施犯罪。

教唆犯的特徵可以用獨立性與從屬性相統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只要實施了唆使他人的犯罪的行為,就屬於犯罪行為而構成犯罪,不論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實施;從屬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賴於被教唆者:構成何歷時要看教唆的具體內容(而不能籠統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實施該教唆之罪到何種程度。

總的説來,對於教唆犯應注意以下幾點:

教唆的對象應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問題。並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都屬於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據該分則條文的具體規定定罪處罰,不能適用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教唆未遂也是屬於共同犯罪的,如果教唆沒有成功的,會對照教唆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特徵是具有獨立性,不管他人是否接受教唆和實施,教唆者都是會被認定為該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