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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對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限。區別在於行賄的主體和對象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所謂“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是指個人行賄數額達到10萬元的80%

對單位行賄罪以上,即8萬元以上。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所謂非法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只要行賄個人或者單位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個人對單位行賄數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行賄個人或者單位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只要個人對單位行賄數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更多更大的不正當利益,並且嚴重影響了黨政領導的形象,嚴重影響了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形象和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因此,向上述對象行賄,只要行賄數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行為如果給國家、社會造成重大損失,且對單位行賄數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