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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成立的標準是什麼?

單位行賄罪成立的標準是什麼?

隨着現在社會的進步,壓力也越來越大,特別是對於單位和企業,各個行業的競爭也特別的大,行業裏的人也開始想各種可以增強自己利益的事情,開始給國家的工作人員使行行賄,用錢財來安撫人心,那就來了解一下單位行賄罪成立的標準是什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單位行賄罪成立的標準是什麼?

如何認定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一般來説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依法成立、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性質的企事業單位。

然而,隨着我國法制經濟的發展,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的一些新的經濟主體,他們的行賄行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需要我們給其一個清晰的界定。在認定單位行賄犯罪時,重點是確定犯罪主體是否具備單位主體身份、體現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如是則構成單位行賄罪,反之則構成行賄罪。下面對幾種特殊單位行賄行為的定性問題作進一步分析。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一人公司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並由該股東持有該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現行的公司法承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公司模式的股東雖然只有一個,但是該股東也只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和公司兩者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個體,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意志,是一個獨立的法人。這一點也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一致。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屬於刑法第30中的“公司”。

[1] 一人有限公司享受公司所應承擔的權利義務,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因此符合單位行賄罪的主體資格。

(二)私營企業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私營企業是個人投資的企業,通常指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獨資企業通常不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的顯著特徵表現為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其經營活動。不難看出,個人合夥是一種人的組合,非資產的融合,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皆沒有和合夥成員完全分離,不具有獨立的意志,不是獨立企業法人。由於這兩種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根本談不上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對這兩種企業追究刑事責任實際是對自然人一個犯罪行為二次處罰,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這兩類企業不是現行刑法第30條所指的企業。

[2]根據刑法第393條規定,因為行賄而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按個人行賄處罰。私營企業主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雖然是以單位名義實施,但由於不正當利益主要歸其個人所有,因此該行為應定為個人犯罪,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三)單位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單位的分支機構和內設機構是否可以成為單位行賄罪即單位犯罪的主體,理論界有學者認為,按照刑法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沒有註明包括其分支機構和內部組成單位,因此那些單位的附屬機構不能單獨構成單位犯罪。

[3]刑法理論通説認為: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4]司法實踐也普遍認同這一觀點。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的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這一規定肯定了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亦即可以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筆者贊同通説的觀點,認為無論單位的分支機構還是單位的內設機構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並且違法所得為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所有的,都應當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四)個人掛靠型、風險經營型主體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個人掛靠型主體其經營模式具體表現為:本身不具備合法經營主體的個人,掛靠具有經營權的單位,並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營利性活動。個人風險經營型主體其經營模式具體表現為: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以單位名義對外從事營利性活動,而個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上兩種單位在經營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行為,表面看來,雖然是以集體名義,但實際均由個人投資,除了向掛靠單位交納一定的管理費外,其經營所得全部歸個人所有。“僅僅因為行賄人為了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單位支付一定費用,就將這種費用理解成“為單位創造的利益”,從而判斷其行為是單位行為,顯然不妥。”[5]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行為,其實質是個人行為。個人借單位名義實則為了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借單位名義實則是自己違反國家規定將單位或自己的財物以回扣、手續費方式,送給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以行賄論。刑法第393條規定,因行賄取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條、第390之規定定罪處罰,即依照行賄罪定罪處罰。這一條款規定已明確,無論行為人是以單位的名義行賄,還是以個人名義行賄,只要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就應以個人行賄論處。

(五)承包企業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承包企業是指行為人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取得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並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筆者認為,對承包企業能否成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這一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以發包單位在被承包企業中有無資產投入為標準,承包企業分兩種,其一是發包單位有資產投入的。因被承包企業是發包單位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表現,是發包單位自主選擇經營方式的結果,其不因採用發包經營方式而改變其資產屬性和單位的性質。因此,對於該種個人承包企業所實施的行賄犯罪行為,構成單位犯罪,應以單位行賄罪論處。其二是發包單位沒有資產投入的。其實際表現是企業的經營資本實際由承包人個人投入,發包單位僅僅提供營業執照,屆時按約收取固定的承包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獲得的利潤主要由承包人所得,所以這種承包企業的承包人雖然以單位的名義去行賄,但行賄的不正當利益主要由承包人獲得,對此應按個人行賄來處罰。

單位行賄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389條規定的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390條規定的是“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對“單位行賄罪”適用刑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罰金刑的適用問題。根據《刑法》第52條的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對單位判處罰金時,同樣應遵循這項原則。但是,我國刑法總則中的罰金刑,沒有具體的法定數額,而刑法分則中對貪污賄賂罪的罰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無立法規定的情況下,應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也可以參照其他經濟犯罪的標準,以單位行賄犯罪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金較為適宜,當然給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惡劣等情節亦應綜合考慮。

(二)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准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通常情況下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決定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不能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並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單位行賄罪,往往不是靠一、二個自然人的行為來完成,其涉及的人員可能較多,其中有的人確實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對或可能有問題,但懾於權力而實施了行賄行為,對這些人員應與“直接責任人員”區別開來。

在單位行賄犯罪中,並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這種犯罪雖然也是自然人實施的一種有組織的犯罪,但它與傳統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有較大的區別。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員那樣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據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

對於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職權的大小。職責權限越大,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

2、因果關係的形式。在因果關係鎖鏈中,起支配作用的行為人負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動出謀劃策、積極實施者,所擔負的責任相對要重。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賄已經算是購成了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還會被判刑,因此,作為一位企業人員一定要知道單位行賄罪成立的標準是什麼?以免犯錯,知法犯法是最不可以饒恕行為,所以,一定要堅守自己正確的行為,用正當的手法換取自己的利益。

標籤:單位 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