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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法律條文有哪些

濫伐林木法律條文有哪些

只要是法律規定的罪名,那麼在《刑罰》中就會有具體的規定。不過需要説明的是針對不同的罪名,《刑罰》中規定的法律條文自然是不同的。那麼濫伐林木法律條文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濫伐林木法律條文有哪些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 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 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

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

所以,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説。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濫伐林木法律條文的內容,不僅僅是《刑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在其他的法律,如《森林法》中也是做出了詳細規定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專業律師會根據你的實際問題來幫助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