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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在為人們提供證明文件時,如果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可能會涉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當事人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許多人對這個罪名都不太瞭解,下面我們就通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來加深對這項罪名的理解。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 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

本條是關於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及處刑的規定。

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一)主體是特定的,必須是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介組織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動對市場主體資格的取得,從事市場行為有着重要的影響,並直接關係到市場秩序的正常。為此,在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對中介組織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及中介組織違反這些規定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這裏規定的“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人員”是指在這些中介機構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負有職責的專業從業人員。

(二)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是指將虛假的證明文件故意提供的行為,這裏所説的虛假證明文件,既包括偽造的證明文件,也包括內容虛假的文件。主要是指應顧客要求,在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方面,出具虛假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有關資料、報表、數據和各種結果、結論方面的報告和材料等。

(三)情節嚴重的。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有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手段比較惡劣,如有的故意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的;虛假的內容特別重要的以及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而造成了嚴重後果等。根據本款規定,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款規定的犯罪,從行為特徵上看與第一款的規定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增加了“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客觀要件。由於中介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它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公正。但實際上卻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文件,如果利用手中權力進行物質利益交換以後,再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危害性就更大了。因此為了確保中介機構的公正性,對於中介機構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必須給予嚴厲的打擊。出於以上考慮,本款規定的處刑也比第一款規定的要高,最高刑可判至十年有期徒刑。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是指第一款規定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實”,是指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在內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實際的錯誤或者內容虛假。這裏規定的證明文件與第一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內容和範圍是相同的。本款規定的犯罪與第一款規定的犯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同,第一款規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款規定的則是過失犯罪。因此,本款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負刑事責任。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給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以及在社會上產生特別惡劣影響的等情況。由於本款規定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較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主觀惡性上要輕一些。因此在處刑的規定上也較之第一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刑要輕,最高刑期為三年。

它的犯罪主體是中介機構人員,其他機構不涉及此罪。而且構成犯罪的前提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情節較為嚴重,如向他人收取財務,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受到更為嚴厲的打擊。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當事人最高會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