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犯罪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一、盜伐林木犯罪構成具體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
2、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着,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
2、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
3、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
4、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5、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6、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
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
(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二、盜伐林木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盜伐林木的行為,在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為犯罪,即盜伐林木罪,之後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中的量刑規定來看,犯本罪若盜伐林木的數量較大,則可以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要是盜伐的樹木數量巨大,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觸犯,另外還要並處罰金;當盜伐林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程度,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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