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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盜伐林木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其不僅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行為人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但對實踐中盜伐林木的行為,需要先進行認定,然後才能進行處罰。此時就要知道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吧。

一、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二、盜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此外,根據該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以上就是對“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的介紹。我們在涉及盜伐林木罪時,一定要注意,對盜伐行為是否達到本罪的立案標準進行嚴密的舉證和辯護。我們實際接觸到的案件都是各不相同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盜伐林木罪的客體和一般的犯罪哦客體不同,它的客體是特定的。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

標籤:要件 盜伐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