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衞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2、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的。
3、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供應血液整個事故後果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樣,只要供應的血液當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就已經構成了犯罪,在血液使用過程中,正式使用之前也應該對血液進行檢驗,如果是含有病毒的血液,是不可以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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