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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一、刑事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刑事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在共同犯罪中,由於各共同犯罪人協同犯罪,形成了一個整體,所以每一個共同犯罪人都應對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

具體地説: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所策劃的整個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犯罪集團的成員應對其參與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故意內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負刑事責任。

3、在經濟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對主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總金額處罰;對從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總金額適用刑罰。

4、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實施者單獨負責,其他共犯對此“過限”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5、在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再根據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區分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峻犯,分別按照刑法規定的相應處罰原則,予以處罰。

二、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主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的種類

主犯應包括兩種犯罪分子: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關係: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聚眾犯罪有三種形態:

1、全體參與者均可構成犯罪(如聚眾持械劫獄罪);

2、只有聚眾者和積極參與者可構成犯罪,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如聚眾鬥毆罪);

3、只有聚眾者才構成犯罪,其他參與者不構成犯罪(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近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刑事案件的類型也越來越多,我國法律對案件的規定也十分詳細,我們應當注意並且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