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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主犯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的主犯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承擔什麼刑事責任?主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以下將為您詳細介紹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共同犯罪的主犯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由於刑法規定了三種不同類型的主犯,與之相對應,刑法也對三種主犯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

(一)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處罰原則: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其他主犯的處罰原則: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聚眾鬥毆中,首要分子要對參加鬥毆行為導致的結果(重傷、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三)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詐騙集團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對詐騙集團的全部犯罪數額負責,只對自己參與詐騙的全部數額承擔責任。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