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期的計算折抵怎樣規定的
一、管制刑期的計算折抵怎樣規定的
實踐中管制的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計算的,而由於管制刑屬於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並沒有進行剝奪。因此要是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羈押的話,那此時羈押一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二、什麼是管制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三、管制如何執行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已經出台,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管制是我國對相關犯罪者的一類處罰措施,相關的當事人如在前期進行相關的羈押的,羈押一天衝抵管制兩天。相關的管制人員在人身自由上和相關的行動方面,都會受到我國的相關執法部門的監管,規範這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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