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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後財產協議是否公證

公證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要依據協議具體內容決定。一般來説婚內的財產協議不觸及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規定,就是有效的,法律不強求夫妻雙方必須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各自婚內、婚前的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這屬於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法律尊重並保護這種約定。對於這種協議,生效的條件主要限定於,這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不公證協議也是生效的,但是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具有更強的確定性,因為又公證處為這份協議提供背書。

民法典婚後財產協議是否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