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子公司利潤虛假出資的責任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麼?
虛假出資有很多方式,其中套取子公司利潤虛假出資是一些大型企業慣用的伎倆。因為大型企業名下子公司多,用這樣方式進行虛假出資,隱蔽性高。如果涉嫌資金過大,相關責任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套取子公司利潤虛假出資的相關企業負責人會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的解答。
一、套取子公司利潤虛假出資的責任人承擔的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頭版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情形下會被立案追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由此可見,我國對虛假出資行為打擊力度還是蠻大的。針對利用套取子公司利潤虛假出資的,如果數額巨大,構成犯罪的,相關責任人不僅會面臨罰金,還會被處於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所以,公司股東還是要按照公司章程辦事,按時實繳出資資金。不要以為套取子公司利潤相對隱蔽,就心存僥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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