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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販毒者提供資金的會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一、為販毒者提供資金的會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為販毒者提供資金的會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若明知對方販毒,還提供資金的,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為販毒人員提供資金,資助其販毒的,屬於本罪的幫助犯。若出借或支付販毒人員資金,並約定販毒所得如何分成的,構成本罪的共犯。

依據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斥、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心臟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販毒罪的立案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販賣毒品罪的核心在於交易毒品以謀取利益。若當時人購買多僅為了自己吸食,或僅代為購買毒品而沒有從重收取任何好處費、跑腿費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構成該罪的,按照販賣的數量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