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由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有哪些
一、只能由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有哪些?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376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4)第2款,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5)第380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6)第381條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7)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8)第429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9)第440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10)第441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11)第444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12)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4)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5)丟失槍支不報罪
16)其他瀆職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職守等。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實際上,大家會發現這些只能由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具有鮮明的特徵,那就是在這些罪名中,其實犯罪嫌疑人當時完全有能力可以完成這件事情,或者本身就對這件事情負有法定的義務,但是,犯罪嫌疑人就抱着一種逃避的心態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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