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情形有哪些?
一、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情形有哪些?
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情形包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因為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二、 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故意行為,並且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這裏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要區別於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學科研單位複製他人作品供教學、科研之用;有些個人複製了錄像製品是供個人觀賞、學習、使用,沒有將其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這些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法律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具體規定了四種情形: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權人”是指著作權的主體,即著作權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複製行為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依據其與著作權人之間訂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獨家出版權。《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未得到專有出版權人同意,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通過對原著作品編輯加工,以聲音圖像直觀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現出來,對再現出來的作品形式享有專有出版權。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是一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發行”是指通過批發、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圖形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工藝美術等。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一是臨摹他人的畫,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畫出售;二是以自己的畫,署上名畫家的名,假冒他人的畫出售;三是把他人的畫,署上名畫家的名,假冒名畫家的畫出售,從中牟利。
3、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著作權被侵犯之後,大多數的情形下的都是能夠獲得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但是若是他人故意侵權,且在侵權之後將版權用於營利,那麼就有可能會構成犯罪。這種行為雖然能夠推動經濟的發展,但是也破壞的經濟秩序,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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