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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怎麼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怎麼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實踐中,要是被告人認罪的話,那此時是會影響最後的量刑。因為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適用範圍

被告人認罪案件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

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的

7、其它不宜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告人對於一起案件認罪的話,那麼説明這個案件可以結案了,但是在審理認罪案件的時候,執法人員還是要通過一系列的程序才能讓犯罪人員信服,特別是犯罪的證據,這是關健,有證有據,才能更好的讓犯罪人員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