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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與認罪不認罰的相關案件怎樣審理

認罪認罰與認罪不認罰的相關案件怎樣審理

我國的案件審理,主要依靠相關的案件證據和當事人的口供進行相應的審查和判決工作的進行。如相關的案件犯罪者,對自己的罪行不予承認,我國的相關辦理機關會積極的收取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性,進行相應的判決。

一、認罪認罰與認罪不認罰的相關案件怎樣審理

刑事訴訟判決後,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不影響判決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體內容

1.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議是當然的參與主體之外,一般説來,量刑程序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主體:

(1)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美國法學家認為,當事人應能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執的活動。這一原則有助於解決爭執,因為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儘管可能不贊成判決,但由於親身參與了判決製作的過程,更易於接受和服從判決。對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當重要,因為定罪往往涉及名譽的否定評價,而量刑則是刑罰的判處,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參與主體,這不僅是程序性參與原則的體現,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為全面維護被告人的量刑權利,辯護人的參與也是至關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強烈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願望,允許其有效參與量刑程序,不僅有助於被害人表達其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和程度,幫助法官全面認識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適用刑罰,也有助於體現被害人作為程序性主體的當事人地位,認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結論的正當性。同時,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參與還有助於被害人發泄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不滿與憤怒情緒,緩解其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衝突,減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因素。

(3)社區。社會對犯罪的關注不僅僅表現為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懲罰,還體現在對犯罪人的改造、教育與挽救,使其能夠順利迴歸社會。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刑罰的目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等因素,對被告人確定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程度。因此,要準確反映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社會對個案被告人的量刑態度,應當注意聽取來自社區的反映,社區代表應當參與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我國的相關案件的審理是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的,主要注重相關的證據證言。即使犯罪者不承認自己的罪行也不會影響我國的相關審判工作的進行。如犯罪者認為此類判決有誤,可以進行相應的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相關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