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認罪辯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們國家,刑事方面的處罰,主要是通過法院作出的判決來進行的,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也不會接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當然,如果被告人認罪的話,可能會從寬處理,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被告人不認罪辯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告人不認罪辯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被告人不認罪辯護詞主要是圍繞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進行的。因為既然被告人不認罪的話,那麼他就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所以在辯護詞當中就要圍繞着這個部分重點進行闡述。
“認罪態度”作為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從主體上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第二,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是出於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認罪;第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第四,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認罪”是行為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並作出的行為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係;第五,從時間上看,它發生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判決生效之後,甚至在刑罰執行之中,雖然可能涉及到認罪態度問題,但那只是屬於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輕考慮的因素,而不屬於量刑情節中所考慮的範疇,所以應將其排除在外;第六,從性質上看,它包括行為人對自己所犯罪行採取的積極姿態和消極姿態,但本文重點圍繞積極的認罪態度展開闡述。
二、“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説,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對象;(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7)犯罪後的態度。[2](p278)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
在這邊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被告人不認罪的話對於法院的判決並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其次就是在辯護詞當中需要闡明為什麼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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