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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貪污腐敗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熱門的話題,大家都很關注這方面問題。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數額的認定標準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賄賂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貪污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貪污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的問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當事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因為此問題涉及到的範圍很廣,遇到此類糾紛的朋友最好是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本站網站歡迎您的到來,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

標籤:量刑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