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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標籤:量刑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