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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貪污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如何界定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貪污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一般也不以貪污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

關於貪污犯罪,在之前的規定中已經調整了具體的量刑,同時在犯罪數額和情節上面也做出了不同於以往的規定,如今貪污數額達到了30000元的,那麼才會認定構成貪污罪。而實踐中,也要注意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之間的轉化問題,畢竟最終認定的罪名不同,那麼做出的處罰也就不一樣。

標籤:量刑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