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邊境安全對我國國防安全來説是非常重要的一道崗位,因此我國規定外來人員進入國或者是出境,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以防對我國邊境帶來一些不特定的安全隱患。任何人或者事單位都絕對不允許存在,私自將他人偷運致邊境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區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本罪處罰制度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1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釋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本罪的犯罪主體也是一般主體,在日常生活當中,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觸犯本罪,這種行為嚴重的危害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安全,屬於一種刑事犯罪,需要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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