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條件,是根據《出入境管理部門管轄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定,本罪的立案條件是: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20一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一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隻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法所得5一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一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並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司法實踐中,經常表現為既組織又運送的行為,對此如何定罪,我們認為如果組織和運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國(邊)境者,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如果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些偷越國(邊)境又不是同一批的,應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二罪並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本條第2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殺人、傷害、強姦等這幾種犯罪是獨立的數罪關係,因此,應當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
涉及到國家對於國境或者邊境的管理,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而對於犯罪分子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並偷越國境或者邊境的,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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