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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公安部關於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安部關於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的具體行為表現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別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注意,在這裏被挪用資金的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別人使用,但未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時間上超過三個月未還,這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缺一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挪用時間不超過三個月也能定挪用資金罪。所謂“營利活動”,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為,至於其是否實際獲得利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這裏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三、挪用資金罪的處罰規定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利用職權之便挪用單位資金的是違法行為,一旦進入黑名單,還有哪個用人單位敢錄用,不要因為一些小利,而去觸碰法律的底線,更不要挪用單位的錢去為自己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