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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能發生+放任發生”,所謂“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積極的追求,而是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特定危害結果的情況下,為了達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決意實施這種行為,且不設法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任憑危害結果的發生。
我國刑法對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做了不同的量刑標準,對間接故意犯罪科以較重的處罰,而對過失犯罪,量刑就相對輕些。
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區別在於: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採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採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標籤:間接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