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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借記卡是否包含

信用卡詐騙罪借記卡是否包含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為了方便會辦理一張信用卡。但是,這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信用卡詐騙也屢見不鮮。但是很多人存在這樣的疑問,我們的借記卡也遭遇了詐騙,那麼信用卡詐騙罪借記卡是否包含呢?這是一個比較棘手的、有爭議的問題,小編在這裏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信用卡詐騙罪借記卡是否包含

我國刑法中的信用卡應當既包括國際通行意義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也就是説,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範圍與相關金融法規意義上的信用卡範圍有所不同。 目前司法實踐的做法也是將《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信用卡和借記卡都作為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對待。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信用卡詐騙罪借記卡也是包含的。但是,由於刑法上的信用卡定義與銀行的信用卡的定義存在着不同和差別,所以這也是造成了法學界對此擁有着理論爭議原因。不過,目前,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踐上,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也是包括借記卡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