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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的信用卡的犯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的信用卡的犯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上的經濟發展模式越來越多,人們在平時的生活中可能會因為方便等原因辦理信用卡,有時候就會遇到信用卡詐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信用卡詐騙的表現形式多樣,那麼信用卡詐騙的信用卡犯罪表現形式是怎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1]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信用卡詐騙的信用卡犯罪表現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偽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行為表現,一是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實信息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信息等。另外,還有一些行為也屬於偽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塗改、變造等。行為人必須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所謂“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進行支付、消費、結算等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偽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為人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單純偽造信用卡而沒有使用的,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處理。

對自己偽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為定性學界存在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併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其中牽連犯説對何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結果行為(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為宜。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因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是行為犯,而信用卡詐騙罪是結果犯;前者無數額限制,而後者有數額限制。二者雖然法定刑相同,但顯然偽造金融票證罪對行為人更為嚴厲,因此應定偽造金融憑證罪;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偽造後使用的,若數額較大,定信用卡詐騙罪,若數額達不到較大標準,定偽造金融票證罪。

對此,我們的看法是,行為人有使用自己偽造的信用卡行為,同時又把偽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應當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單純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偽造的,使用行為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才構成牽連犯;至於在牽連犯情形中,何為重罪,應當以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和適用的刑種、刑期為標準,而不應當以法定刑的輕重為標準;如果二者程度均相當,為整體體現危害行為的特徵,以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1)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

使用塗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塗改卡按照有關規定,當然歸於無效,但塗改是在作廢的真實信用卡上塗改有關信息的偽造行為,是信用卡絕對無效的原因。而作廢信用卡是真實信用卡因為法定原因歸於無效,並非自始無效。所以,使用塗改卡應屬於“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國際性規則,根據這項規則,信用卡的使用權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不得轉借或轉讓。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為人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為區別開來。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於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為。

冒用信用卡不僅限於“持卡”冒用,也可以無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設置了信用卡網上帳户,信用卡用户可以進行電子商務併網上支付,網絡金融結算系統為了保護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給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設置了特殊的密碼,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這種措施雖然增強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碼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譯,行為人通過破解的密碼,獲得他人信用卡信息,進而佔有他人財產,本質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詐騙行為。因此,冒用用户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也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4、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帳户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於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看,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其一就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其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其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最後是惡意透支,這四種形式的最終目的都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這也是詐騙罪的構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