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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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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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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能説下嗎?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活動整體;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下列情況不構成共同犯罪:一是二人以上共同過失行為;二是單方故意與單方過失行為;三是二人以上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四是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繫;五是超出共同故意範圍的犯罪;六是事前未通謀的窩藏行為、包庇行為。如果事前通謀的窩藏行為或包庇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並且具有共同的故意,則應成立共同犯罪。
以上是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