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一、共同侵權行為概念和特徵
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是什麼
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多人。
第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過錯或者雖無共同過錯,但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具有共同關聯性。
二、共同侵權行為類型
1、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説,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複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2、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觀上的特徵,但由於其行為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並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準共同侵權行為。
4、團伙成員
團伙成員,是指團伙組織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三、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包括什麼
1、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複數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係。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
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併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4、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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