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有關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的要求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判決,具體情況由法院調查取證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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