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構成毀滅證據罪的要件是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從重處罰。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其消滅的行為。這裏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這裏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正確認定清償能力。清償能力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力 (技術、設備材料、勞動力等)三部分組成。只有同時不具備這三個條件,缺乏繼續清償債務的能力,才能認定為無力清償。
(2)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期已經屆至,並經債權人請求履行而不能清償的債務;
(3)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一般並且持續不能清償的債務。所謂一般,是指清償對象是眾多的,而不是個別的債權人。所謂持續,是指不能清償在時間上的不間斷性,必須在相當長的期間內是持續的,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而暫時沒能清償,不能認為是無力清償;
(4)無力清償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的經濟狀態,它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願無關,與債務人故意停止的主觀行為也不相同。
國有事業單位是國家的重要之資產。任何在國有事業進行工作的工作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保證國有企業的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使用職權。並且如果有讓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會按照刑法內容進行處罰,一般來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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