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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審理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哪些工作人員需要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對於國有事業單位來講,國有事業單位的這些資產都屬於國家財產,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疏忽大意,不履行應盡職責的,造成的損失是由國家承擔的,嫌疑人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