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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利息計算

法院判決債務利息計算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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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判決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1、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應當包括本金和雙方的約定利息,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則是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基數。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是債務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承擔的實體責任。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而設定的一種法定責任。它具有給申請人補償損失和對被執行人不遵守國家法律、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行為予以懲罰的雙重性質。

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批覆》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止之間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故法院也應依法嚴格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法律文書確定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是由本金和雙方約定利息兩部分組成的,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是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基數。在本案執行中,給付金錢義務的內容,應當是判決書確定的2萬元本金 雙方的約定利息(年利率25%,從借款之日起至清結之日止);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以上述本息合計數額為基數,從判決書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至清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