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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審理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哪些人需要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對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量刑的時候,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失職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各地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都不一樣,但是法院的量刑肯定不能超過法定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