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虐待罪的犯罪對象
一、哪些屬於虐待罪的犯罪對象
虐待罪的犯罪對象不一定必須是家庭成員。還可以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就包括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
《刑法修正案(九)》將虐待罪的主體由具有特殊的家庭關係的主體擴展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這些人員和機構在負責看護人員的日常起居等事項時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監護、看護職責”滿足了虐待罪的主體構成要件,當實施相應的虐待行為,情節嚴重的,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擴大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處,此次修改將大量的原先難以處理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二、虐待罪是繼續犯還是連續犯
虐待罪要求行為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往往行為人在一段較長的時間裏,對被虐待的家庭成員持續實施辱罵、凍餓、捆綁、毆打等虐待行為。如果分開看,每一次行為均達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備獨立的意義。但綜合看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虐待罪行為。雖然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處於一種持續狀態,但其行為從一開始並未達到犯罪既遂狀態,所以不是“繼續犯”。又由於行為人實施的是法律意義上的一個行為,只構成一個獨立的犯罪,而非數罪,所以也不是“連續犯”。此類案件既不是“繼續犯”,也不是“連續犯”,而是一種犯罪的獨立形態,認為不要勉強將其劃歸為“繼續犯”或“連續犯”。對上述案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筆者 認為,從廣義上可以將其劃歸“繼續犯”。分開看,行為人的每一次行為均達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備獨立的意義。但其持續實施的數個虐待行為構成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完整的犯罪行為,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情節惡劣的程度即構成犯罪既遂。此後行為人的虐待行為仍處於持續狀態,直至被虐待人告訴後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止。從這個角度可以把虐待罪視為“繼續犯”。
虐待行為雖然常發生於家庭成員之間,但不可否認,近年來也經常發生在存在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的主體之間。而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虐待罪的修訂,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若有實施虐待行為的,也可以認定構成虐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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