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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不設訴訟時效

我國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最高為二十年。一般刑事案件二十年內大都能夠破獲,所以設定其最高追訴時效為二十年,並無不合理性。但拐賣兒童犯罪,很多兒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後,當初警方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孩子被拐賣情況下才會立案,但由於絕大多數家長找不到證據,所以此類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走失處理,並沒有立案。因此等到二三十年後遭拐賣兒童被解救,案件都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拐賣兒童不設訴訟時效

而遭拐賣兒童二三十年後被解救,明知是誰實施了拐賣兒童犯罪,卻不能對其實施法律懲處,對於兒童遭拐賣家庭來説,是極其不公平的。此外,因為已過了追訴時效,而不能對拐賣兒童人員實施法律懲處,令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也不利於經由更為有力地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人員,更好地遏制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發生。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