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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和拐賣婦女兒童的區別有哪些?

一、拐騙兒童和拐賣婦女兒童的區別有哪些?

拐騙兒童和拐賣婦女兒童的區別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二)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結合你講述的情況,你兒子把受害人私自帶到外地,脱離學校的監護,因其本身沒有謀取經濟利益的目的,而且實際上也沒有獲利,因此屬於拐騙兒童罪。

二、拐騙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拐騙兒童罪的主要特徵

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脱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合上面所説的,拐騙兒童和拐賣婦女兒童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條款,在犯罪人員實施犯罪的時候也會根據不同的行為來進行犯罪,但兩者都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此罪名只要一旦產生必定就會處五年以上的刑法,而且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