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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拐賣兒童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關於拐賣兒童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關於拐賣兒童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的追訴期依據所處的刑期而定,如果判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的期限為經過五年,但如果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期的影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綜上所述,每一個案件都有相應的訴訟時效,而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那麼實際的追訴期也是不同的,對於拐賣兒童的罪行,一般處罰都是比較嚴重的,所以規定了拐賣兒童的訴訟時效是二十年,有必要的也可以延長。